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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的優點

婚前財產協議的優點

婚前財產協議的優點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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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缺點和優點是什麼?

婚前財產公證之“利”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婚前財產公證並不只針對其中一方,而是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若真的發生糾紛,不用請律師,由法官裁判即可。
  2.短期內對解決財產麻煩有利: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從而避免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爭端。
  3.降低社會執行成本和摩擦成本:婚前財產公證減少了政府和社會爲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
  婚前財產公證之“弊”
  1.有人爲躲債而申請財產公證: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財產,並且還有一些債務,爲了躲避債務,他便將婚前財產公證爲未婚妻所有,在雙方結婚後,該男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因爲自己原有的財產已經屬於妻子,便不能被強制執行,這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將房屋等財產公證爲男方所有,而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麼,十幾年後若發生婚變,女方的生活將步履艱難。與此同時,如果雙方有了子女,面對即將需要女方撫養的尚未成年之子女,女方只有極力向男方爭取最大限度的撫養費,否則處境也會很艱難。
  3.無法保護無形財產:婚前財產公證目前都是有形的產權,而關於無形財產,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識積累,夫或妻一方創造的尚未形成生產力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凝聚着一方的努力和幫助,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目前的婚前財產公證還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無形財產在知識不斷創新的情況下,倘若轉變成生產力,便可創造出諸多的有形財富,而這些有形財富在離婚中的依法分割大大損害了無形財產創造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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