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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強制分割麼

夫妻離婚財產強制分割麼

一、夫妻離婚財產強制分割麼?

夫妻離婚財產強制分割麼

離婚後進行財產分割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財產分割協議或者法院判決書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離婚財產糾紛分割原則是什麼?

1、堅持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2、一定要堅持夫妻雙方平等的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3、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多數也是因爲女方生兒育女照顧家庭而放棄事業的發展,在財產分割上應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4、堅持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5、堅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視爲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並不是代表需要“淨身出戶”。

6、堅持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住房等。

7、堅持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8、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夫妻感情破裂後要離婚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一般協商離婚是最便捷的處理方式,雙方可以對於婚內的財產、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協商確定,協商無法達成意見一致的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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