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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女方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女方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一、離婚女方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般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二)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二、離婚惡意轉移財產如何應對

1、蒐集其存摺線索,記下其開戶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覈其轉款必要性;

2、蒐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對於轉移轉移不動產的: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出售轉讓,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並追究其轉移之法律責任;

4、對於轉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購物發票;

5、對於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爲無效,因爲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6、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鑑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對於虛報開支的:審查開支憑證,審查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向有關單位調查瞭解。

私自進行轉移財產是不對的,如果令一方知道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要求財產再次分割,並且私藏財產的一方,在財產分割的時候可以不分或者是少分。離婚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如果有夫妻共同債務,一樣也是需要進行分割,一人一半。

標籤: 財產 女方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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