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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後共同還貸財產分割是怎樣操作的

關於婚後共同還貸財產分割是怎樣操作的

關於婚後共同還貸財產分割是怎樣操作的

一,關於婚後共同還貸財產分割是怎樣操作的

對於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分割時人民法院可按房屋的出資及實際使用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二,擴展資料: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的共同財產問題需要自己按照具體的要求來處置,但是最爲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對於共同財產屬於自己的部分有着充分的瞭解,這樣自己的權益就不會受到侵害,不過在有關環節的處理上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在證據上做好最爲完善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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