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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的賣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在我國規定的賣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在我國規定的賣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向來就是在離婚官司當中最耗費時間的一項訴訟請求之一,很多涉及到房產分割的糾紛甚至是直接會加深雙方的矛盾的。其實有一部分人對新婚姻法當中房產分割幾乎沒有任何的瞭解,下面的文章當中小編就是針對有網友諮詢的賣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這個問題進行介紹。

一、在我國規定的賣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目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在雙方在價值與所有權均有爭執的情況下,往往採取竟標的方式進行分割,由出價較高的一方得,而以出價的一半作爲另一方的補償款。該方法並不使用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一般在一方應標出價後另一方不願意繼續出價的情況下就結束。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在竟標結束前你出價更高而法院不接受,否則,上訴也很難得到支援。

二、夫妻離婚房子怎麼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離婚房產競價流程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其實在房子的產權歸屬沒有得到真正的判決之前,房產是不能夠私自變賣的,其中任何一方可以說都沒有資格賣房子,而這裏所謂的賣離婚房產,只不過是我國法院當中採取的一種對房子競價分割,由出價高的一方獲得房子的產權,對另一方進行價格上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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