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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領證之前雙方的共同財產怎樣分配

沒領證之前雙方的共同財產怎樣分配

沒領證之前雙方的共同財產怎樣分配

沒領證之前雙方的共同財產怎樣分配

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無約定的,對於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採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爲準)。但對於雙方均有所出資,並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着、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於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於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爲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此外,由於同居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配偶人身關係,因此不存在因爲同居關係而發生的人身性質的權利變化。也就是說,如果同居期間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須負扶養義務;如果同居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於同居取得遺產繼承權。

(1)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工資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般是財產平均分割的原則。但在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勞動所得屬於按分共有,雙方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主要是工資,這隻屬於個人財產。這也是同居與夫妻存續期間財產的處理的不同之處;如果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有房產、傢俱、車子等財產的,若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的分割則按各自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另外,如果雙方共同合夥經營生意的,收益按投資比例分配,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分割財產

(2)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均屬於個人所有財產。

(3)雙方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解除同居關係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關係處理,但應提供相關的票據予以支援。

(4)雙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贈送的財物必須是在本人自願的情況下送出,否則可以撤銷贈與。若一方主動向另一方索取來的財物,一般根據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他們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同居的財產也是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一致,那麼財產怎麼進行分配都是可以的,但是協商不一致,那麼所有的財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沒同居的財產歸個人財產不進行分配,同居後的財產需要進行平均分配,一人進行分配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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