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公證?
- 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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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的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爲地的公證機構管轄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財產分割協議又稱爲析產協議,即財產共有人經協商,對共有財產達成一致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財產(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字;
(3)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二、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三、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爲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財產分隔協議的公證目的是使該協議具備法律效應,如果後期發生矛盾糾紛的話,可以作爲證據來進行訴訟。但是,在簽訂離婚財產分隔協議時,應當對簽訂的條款及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簽訂的條款本身就不合法的話,那麼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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