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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財產未執行怎麼辦?

離婚協議書財產未執行怎麼辦?

離婚協議書財產未執行怎麼辦?

一、離婚協議書財產未執行怎麼辦

當事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就孩子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付、增加、減少等糾紛起訴至法院的,應列未成年子女爲原告,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作爲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可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由法院製作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第二類是其他機關製作的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公證機關製作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仲裁機關製作的由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第三類是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仲裁裁決書。

二、離婚協議書履行問題,離婚協議書是什麼?

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於人身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爲,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爲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履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是說,由於履行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協議是在當事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則會撤銷離婚協議,否則,會判決另一方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怎麼辦?可以強制執行嗎?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效力並不等同於強制執行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作爲或者不作爲一定的行爲。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能夠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等,法院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爲。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爲,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哪些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也必須有法律規定。因此,有法律效力的檔案不一定有強制執行力,如現實生活中的各種有效協議、合同等。也就是說,雖然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能直接根據協議內容,請求法院對不履約一方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

三、離婚協議什麼時候起作用?

離婚協議在當事人雙方簽字以後,經當事人雙方到原婚姻登記地或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纔開始起作用,離婚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如果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離婚協議上所約定的事項也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援。

離婚協議書財產沒有被執行,那麼當事人首先可以採取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若是沒有解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要求法院來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分割財產。對於不執行協議的一方來說,如果簽訂了協議,那麼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基本都會按照協議來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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