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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公證委託書

住房公積金公證委託書

住房公積金公證委託書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爲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則公證證明就成爲這些法律行爲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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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繼承公證委託書

 公積金繼承辦理公證的方法是:

1.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人事或組織部門開具的《繼承權公證親屬關係證明表》,經辦人簽字、留單位電話,蓋章(表格式樣由公證處提供)。

2. 被繼承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查詢清單,經辦行蓋章。

3.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到公安部門辦理的死亡調查表式樣由公證處提供,下同),法定繼承人(父母及其配偶、子女)中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如有下落不明的,應提交法院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司法文書

4.涉及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繼承的,受益人提交經公證的或經有關部門認定有效的法律文書;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其身份證明,並出席公證現場。

 5.按法定繼承時,所有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應攜帶戶口本及身份證的原件以及複印件(戶口本住址頁及本人頁、A4)到公證員面前表示繼承或放棄繼承的意見。如果放棄繼承而不能到場,由經辦繼承人提供棄權人經公證的有關材料(放棄繼承聲明書);如繼承而無法親自辦理,可由受託人持該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圖章、親自簽署的委託書等材料代爲辦理繼承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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