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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失效時間

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失效時間

沒有具體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限爲:輕微事故在5日內認定,一般交通事故在15日內認定,重特大交通事故在20日內認定。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照常規時限做責任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准後,按上述規定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爲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失效時間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 第一條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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