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解答 >離婚律師解答 >

欺詐離婚是否有效

欺詐離婚是否有效

無效。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徵:

欺詐離婚是否有效

第一、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並無真實意思。

第二、欺詐方的目的在於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真正離婚的目的因而並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後即行復婚。

第三、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之間協議離婚,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協議離婚必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願。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與之達成離婚協議,經婚姻機關查實後,應當不予登記。

2.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出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撫養以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未作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爲其辦理離婚登記。

3.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當事人之間解除身份關係的行爲,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hunyin/lihunjieda/7w03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