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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起訴離婚流程

女方要起訴離婚流程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分別是:第一階段,起訴階段;第二階段,答辯階段;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起訴離婚的流程是:首先,準備起訴材料,包括起訴書、原告身份證、結婚證、孩子出生證明、被告戶口本或居住證明以及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撫養、財產情況等一系列的相關證據材料;
其次,到法院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5個工作日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對方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狀;
然後,進行庭前調解,調解不成的纔會開庭審理;
最後,開庭審理,法院會根據庭審情況再一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作出判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女方要起訴離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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