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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可否解除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可否解除

離婚時繼父母不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隨之解除。法律依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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