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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監護能力指哪些情況

無監護能力指哪些情況

具體情況是:
其一、監護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其二、監護人被法院剝奪了監護權;
其三、監護人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其四、監護人沒有經濟能力;
其五、監護人下落不明,不知所蹤;
其六、被監護人成年或者變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無監護能力指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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