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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有哪些規定

贍養有哪些規定

贍養有哪些規定
律師解析: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至第18條有全面規定,贍養人的具體義務包括:
(1)物質上的贍養。
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對於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
(3)精神上給予慰藉。
父母進入老年後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達以後更爲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爲物質條件會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提高,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能夠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許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上的幫助,所以物質贍養會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會服務保障體系得到解決。唯有子女對父母的孝敬、關心、體貼、安慰是無法從其他途徑得到解決。贍養老人這一義務顯得更爲重要。
孫子女在一定條件下對老年人也承擔贍養義務。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子女爲贍養人時即兒子、女兒處於同等地位,所有贍養人都須承擔義務。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依法要求共同義務人承擔贍養責任,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共同負擔被贍養人的贍養費。對法院判決拒不執行的可依法強制執行。對極少數遺棄、虐待老人嚴重,構成遺棄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父母子女之間具有法律與道德上的雙重義務,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時需要盡到教育監督、撫養的義務,孩子需要在父母老年後贍養其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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