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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的處理原則

變更撫養權的處理原則

如果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符合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事由。雙方均爭奪撫養權的,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二週歲以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父方主張直接撫養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二)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必須舉證證明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十七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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