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彩禮返還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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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其中第三項所說的“生活困難”是指因爲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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