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結婚彩禮怎麼退
- 彩禮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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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是兩年以上。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爲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爲將來締結婚姻做着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裏需要註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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