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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管轄法院

婚約財產糾紛管轄法院

婚約,亦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爲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現實生活中,婚約雖然並非結婚的必經程序,但仍然是一種重要的民事習慣並對人們的社會生活產生重要影響。婚約作爲一種民事習慣,有其產生的社會基礎和歷史文化背景。訂立了婚約的男女俗稱未婚夫妻。按我國的民間婚俗,汀婚的男女往往會有一些財物往來,俗稱彩禮。雖然婚約對當事人並無法律的約束力,解除婚約也不需要訴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約往往會產生向對方索還彩禮的情況,因而產生財產糾紛。由於其爭議的標的是與婚約有關的財產關係,而不是解除或維持婚約關係,所以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婚約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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