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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中脅迫怎麼規定

可撤銷合同中脅迫怎麼規定

脅迫,是指一方採用違法手段,威脅對方與自己訂立合同,被脅迫一方因恐懼而訂立合同。被脅迫一方也有意思表示,因此被脅迫訂立的合同,與其他可撤銷的合同一樣,也是成立的合同。如果採用暴力手段,拿着別人的手指蓋章或簽字,這種情況稱爲“絕對強制”或“人身強制”,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不能按可撤銷合同處理。“絕對強制”和“人身強制”應當認定合同不成立或者按無效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合同中脅迫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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