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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背書的轉讓規定有什麼

匯票背書的轉讓規定有什麼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30條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票據法》第31條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
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票據法》第32條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票據法》第36條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匯票背書的轉讓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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