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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就是我們俗稱的“ 民告官”,通常都是當事人對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從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對於一些比較特殊的行政訴訟而言,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下面,我們看看行政訴訟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爲訴訟行爲,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爲訴訟行爲,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爲訴訟行爲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爲起訴,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爲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爲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

從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中,我們瞭解到在上述11種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具體有當事人不合格、重複起訴等等。還希望能夠引起大家的注意。至於行政訴訟的程序等知識,你可以登入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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