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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師轉載的主張出租車停運損失判決書

大竹律師轉載的主張出租車停運損失判決書

田某某、黃某某與賀某某、四川某某出租汽車公司、第三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財產損害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大竹律師轉載的主張出租車停運損失判決書


成都市青羊區某某法院

民 事 判決 書

(2012)青羊民初字第179號

原告田某某,男,漢族,1975年8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區。

原告黃某某,男,漢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區。

被告賀某某,男,漢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縣。

被告四川某某出租汽車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環路北一段151號。

法定代表人康XX,董事長。

第三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臺路11號。

負責人**,經理。

原告田某某、黃某某與被告賀某某、四川某某出租汽車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第三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青羊支公司)財產損害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楊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黃某某,被告賀某某、某某公司第三人人保財險青羊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原告田某某、黃某某訴稱,2011年3月2日23時10分許,被告賀某某駕駛被告某某公司所有的川AX**號車,在錦裏東路文翁路跨線橋上,與原告田某某駕駛的川AX**號出租車相撞,致原告田某某受傷、川AX**號出租車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賀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川AX**號出租車被送到成都強毅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修理,於2011年4月30日修理完畢。原告田某某、黃某某是川AX**號出租車承包經營人及車輛運營的實際受益人。川AX**號車在第三人處購買了保險。故請求: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支付營運損失(906.32元/天-120元/天)X60天=47179.2元;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被告賀某某辯稱,交通事故認可,但中間的具體停運天數有異議。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交警扣車時間爲8天,不應當納入停運損失中來計算,因原告自身原因有20天並未修理,進修理廠爲31天,在必要時間中減去停運時間,我方認可25天,認可每天600元,按25天計算。

第三人人保財險成華支公司辯稱,依據保險條款原告訴請中停運損失不屬於保險公司賠付範圍,訴訟費也不屬於保險公司賠付範圍。

經審理查明,1、2011年3月2日23時10分許,賀某某駕駛川AX**號車,在本市錦裏東路文翁路跨線橋上,與田某某駕駛的川AX**號出租車相撞,致田某某受傷,川AX**號出租車受損。田某某於同年3月12日出院。交管部門於同年3月18日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賀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2011年3月31日田某某之兄田某某1將車送到成都強毅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修理,於2011年4月30日修理完畢。田某某、黃某某提供該車單車營運日報表,證明該車每日營業額爲906.32元。庭審中雙方認可每天燃油費標準爲130元。

2、樊某某1系川AX**號出租車車主及該車經營權產權所有人。2008年12月8日田某某、黃某某與樊某某1簽訂《出租車經營權(私頂)承包協議書》,約定樊某某1將川AX**號出租車及該車經營權交田某某、黃某某承包經營,期限爲10年零1個月。

3、某某公司系川AX**號車車主,賀某某系某某公司僱員。某某公司在人保財險青羊支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原告所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汽車修理發票及維修單、出租車經營權(私頂)承包協議書、單車營運情況日報表、保險單等證據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爲,一、本案事故的發生由賀某某的違法行爲所致,由於賀某某系某某公司僱員,故應當由某某公司對田某某、黃某某的營運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以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間接損失、營業損失、延遲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之規定,出租車停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按照保險合同,不屬於保險公司賠償範圍,故人保財險青羊支公司對田某某、黃某某的營運損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本案川AX**號出租車的停運時間涉及最終營運損失的認定,訴訟中,田某某、黃某某所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從3月31日至4月30日該車處於修理期,此30天應當計算停運損失;而從3月2日至3月30日這段時間,除去田某某3月2日至12日因事故住院治療、3月18日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外,雙方均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該車由對方控制從而導致該車無法送修,雙方對損失的擴大均有責任,故本院酌定3月2日至3月30日的停運時間爲15天,合計45天,按照雙方認可的燃油成本130元/天進行計算,其停運損失爲(906.32/天-130元/天)×45天=34934.40元。綜上,根據《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四川某某出租汽車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田某某、黃某某支付賠償金3493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田某某、黃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四川某某出租汽車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成都市中級某某法院。

審判員 楊 XX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賀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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