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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規則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管轄和破產債務人民事案件專屬管轄發生衝突時應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規定。


規則描述: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專屬管轄,是指《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規定的特別的訴訟管轄,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其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 6 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破產債務人民事案件專屬管轄,是指《企業破產法》第21條規定的特殊的訴訟管轄,即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人民法院受理後,有關該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爲維護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裁判權的權威性,當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管轄和破產債務人民事案件專屬管轄發生衝突時,應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規定。破產債務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根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專屬管轄規定,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應當根據涉破產債務人的民事案件專屬管轄規定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2張

規則二:對於已生效的公司對外訴訟的裁判文書,股東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規則描述:


股東和公司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公司的對外交易活動、民事訴訟的勝敗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資產情況,從而間接影響股東的收益。由於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爲股東整體意志的體現,公司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爲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


因此,雖然公司訴訟的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股東的利益,但股東的利益和意見已經在訴訟過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則不應再追加股東作爲第三人蔘加公司對外進行的訴訟。對於已生效的公司對外訴訟的裁判文書,股東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3張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4張

規則三:民事調解書對未參加本案訴訟的繼承人的財產份額作出處理,損害該繼承人民事權益的,該繼承人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規則描述:


在審判實踐尤其是家事糾紛中,經常出現當事人爲獲得更多的財產利益,故意隱瞞、阻止其他繼承人蔘與遺產分配,私下達成遺產分配協議,並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的情形。此種情形,一方面未能遵循被繼承人的意思表達,另一方面也阻礙了其他未參加本案訴訟的繼承人取得應有的遺產份額,損害了這些繼承人的民事權益。


實際上,基於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標的往往具有獨立請求權。因此,爲了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對未參加訴訟而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繼承人提供救濟,在民事審判中,如若民事調解書對於未參加本案訴訟的繼承人的財產份額作出處理,損害了該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應認爲該繼承人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要件。


在其滿足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 6 個月內提起訴訟等要件的基礎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5張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6張

規則四: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讓利達成調解協議轉讓資產,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受讓人對債務人調解目的及因此會損害債權人利益應屬明知或能夠預見,可以認定調解書內容錯誤並損害債權人民事權益,應予撤銷。


規則描述: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損害了其民事權益。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民事糾紛情形多樣且複雜,對於第三人而言,證明民事調解書內容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十分困難,對於法院而言,民事調解書存在錯誤與損害並予以撤銷亦無明確統一的判斷標準。


爲了更好地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對於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資產,達成了調解協議,且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受讓人對於債務人的調解目的,以及因達成該調解協議會損害債權人利益應當屬於明知或者能夠預見的情形,法院可以認定民事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存在內容錯誤並損害了債權人的民事權益,應當對該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調解書予以撤銷。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7張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8張

規則五:生效判決認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抵押權,導致作爲該抵押物買受人實現權利存在障礙的,買受人具有訴的利益,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規則描述: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物權編及相關司法解釋,在三種情形下,抵押權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無法對抗抵押物的買受人:


第一,在《民法典》物權編規則背景下,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抵押人所得轉讓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此時抵押權人不再享有對抵押物的無償追及權,無法對抗買受人;


第二,若抵押物屬於商品房,抵押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無法對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價款的買受人;


第三,若抵押物爲動產,在正常經營活動中被出售,則抵押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無法對抗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由於買賣合同具有相對性,抵押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可能因無法查明抵押物已被出售的情形而徑行認定抵押權人可就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此時抵押物合法買受人可能無法正常行使權利,對於前訴享有訴的利益,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9張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10張

規則六:基於保全行爲對前訴標的享受權利的債權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規則描述: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爲了確保將來的生效法律文書得以順利執行或者防止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採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行爲會對被執行人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形成剝奪或限制,同時申請人對於保全財產處分後所有價款的分配享有優先權。


但是,此種優先受償權並非對被保全財產享有的實體上的權利,案外人無法以查封人的名義參加原審訴訟,因此其也無法以第三人的名義提起撤銷權訴訟。案外人的保全權利雖然因爲原審案件中物權的成立而受到影響,但其享有的實體權利即債權並未受到影響,仍可以查封、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11張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12張

規則七:受虛假訴訟損害的普通債權人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規則描述: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第三人通常限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規定的第三人範圍,債權人通常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但是,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標之一就是遏制、打擊虛假訴訟,故爲發揮第三人撤銷之訴遏制、打擊虛假訴訟的制度功能,爲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濟途徑,普通債權人如果有初步證據證明原審訴訟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主文內容部分或者全部虛假,系原審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炮製的虛假訴訟的,其具備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13張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新類案裁判規則8條 第14張

規則八:抵押權人有權就指向同一的建設工程涉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規則描述: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在發包人經催告後逾期支付價款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就該建設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系法定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


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指向同一標的物,且該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工程欠款和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時,抵押權人的權益必然會因爲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範圍大小而受到影響,此時抵押權人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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