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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父母一方能探望孩子嗎?

離婚後父母一方能探望孩子嗎?

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夫妻離婚後,子女仍然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子女,這種建立在血緣關係上的血親關係,不因夫妻關係的解除而消失,很多人認爲離婚後,子女跟隨一方共同生活,與另一方毫無關係的認識是錯誤的,是沒有根據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是經雙方協商或由人民法院判決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這一方仍承擔了支付子女的撫養、教育費用的義務。

離婚後父母一方能探望孩子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透過以上規定可以明確瞭解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1、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2、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3、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爲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爲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

4、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爲。

5、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協商行不通的,可以申請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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