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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債務無法償還抵押物怎樣處置

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債務無法償還抵押物怎樣處置

債務無法償還抵押物怎樣處置,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債務無法償還抵押物怎樣處置,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債務到期無法償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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