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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主體怎麼認定

著作權主體怎麼認定

著作權主體怎麼認定
著作權的主體包括什麼
一般意義上的著作權的主體包括   (一)作者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創作,是指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爲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了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爲創作。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爲,而非法律行爲,不受自然人行爲能力狀況的限制,但創作成果必須符合作品的條件,創作主體才能取得作者身份。   創作本來只能是具有直接思維能力的自然人特有的活動,但單位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透過其特定機構或自然人行使或表達其自由意志,因而單位也可被擬製爲作者。第兒條第3款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爲作者。單位被視爲作者時,可以成爲完整的著作權主體,享有作者權利,承擔作者義務。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作者。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都可作爲認定作者的證據。   (二)繼受人   繼受人,是指因發生繼承、贈與、遺贈或受讓等法律事實而取得著作財產權的人。繼受包括繼承人、受贈人、受遺贈人、受讓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國家。繼受著作權人只能成爲著作財產權的繼受主體,而不能成爲著作人身權的繼受主體,因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   (三)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即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1.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的;   2.其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30日內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爲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3.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元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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