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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針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打架鬥毆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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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針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打架鬥毆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我想問一下針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打架鬥毆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八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輕傷】《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傷】《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週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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