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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代理權合同轉讓範本

區域代理權合同轉讓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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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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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代理權或無代理權簽訂補償合同


法律上的代理制度無疑是對被代理人的“解放”,不方便做的,不能做的,沒有時間做的一些法律行爲可以透過代理人的行爲來完成,而法律後果直接被代理人承擔。但是這一切的前提是存在代理權限。如果不存在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那合同的效力就會存在問題,就有反悔的可能。
這種情形下要分兩種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後果:
(一)效力待定,沒有代理權或者超過代理權的人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爲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後對代理人的行爲予以追認的,該代理行爲有效;被代理人事後不追認的合同無效。這種情況下雖然簽了補償協議但還有挽回的餘地。
(二)協議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代理人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其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有效。這種情況下籤訂的補償協議就沒有了反悔的餘地。

表見代理是什麼?就是雖然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籤協議,但是不要在籤協議的時候讓代理人拿到一切與自己有聯繫的證明和材料去讓拆遷辦相信,代理人是經過你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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