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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需要逮捕嗎

醉駕需要逮捕嗎

醉駕需要逮捕嗎
醉駕逮捕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的行爲作了特殊規定:呼氣檢驗達到醉酒標準,但抽血前脫逃的,以呼氣檢驗結果作爲認定醉酒依據;故意在呼氣或抽血前飲酒,以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爲認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據。《意見》規定,對醉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逮捕。據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是因爲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爲拘役(拘役屬短期自由刑,期限爲1至6個月,數罪併罰時不超過1年);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纔可逮捕。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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