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哪些證據不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

哪些證據不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

哪些證據不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
哪些證據不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衆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爲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爲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zg018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