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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失業保險金領取指南

連雲港失業保險金領取指南

連雲港失業保險金領取指南
失業保險金領取計算
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並在停止繳納失業保險後60天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按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金逐月發放,市發放標準爲本市當年最低工資的80%。發放月數按累計繳費時間計算,最少3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三)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係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附:失業金領取計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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