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建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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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買賣合同有什麼效力
試用買賣合同成立後有以下效力:
1、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試用;
2、買方接受並妥善使用標的物,並應該在試用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同意購買的決定;
3、同意購買的,則應支付相應價款,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試用買賣轉變爲普通買賣;
4、不同意購買的,應將標的物退回,一般不需要說明不買的理由。如果買方在試用期間屆滿後對是否購買試用物沒有作出明確表示的,則應推定其同意購買,賣方有權請求買方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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