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案件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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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需要開庭嗎
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有些需要開庭審理,具體解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採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二)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三)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四)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五)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y474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