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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有效變更孩子撫養權

哪些證據有效變更孩子撫養權

哪些證據有效變更孩子撫養權
哪些證據有效變更孩子撫養權
1、對方撫養子女不利條件的證據:
(1)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2)向對方的鄰居、朋友取證,證明對方長期有不良嗜好,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或對方有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的行爲;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5)如果對方經濟困難,不利於繼續撫養孩子的,可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
2、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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