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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爲債權轉股權的情形是什麼

可以作爲債權轉股權的情形是什麼

可以作爲債權轉股權的情形是什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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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爲債權轉股權的情形是什麼
一、可以作爲債權轉股權的情形
根據規定,可以作爲債權轉股權的三種情形:
1、合同之債。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爲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人民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爲公司股權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爲公司股權
二、什麼是債權轉股權
1、自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對“債權轉股權”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所謂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爲公司股權,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行爲。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還規定,債轉股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裁定書,將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變爲對債務人的股權,並對債務作出讓步的行爲。
三、法律依據
(一)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1、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時,經批准或者與債權人協商,可以實施債權轉爲股權。
2、經國家批准的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權,可以實行債權轉股權,原企業相應的債務轉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3、經銀行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協商同意,可以按照有關協議和公司章程將其債權轉爲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4、改建企業經過充分協商,債權人同意給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應當轉作資本公積。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
1、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2、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爲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應當予以支援。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3、部分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行爲,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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