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刑事辯護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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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委託律師刑事辯護
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屬委託律師代理案件,應當辦理代理手續後去會見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以上刪去)
《刑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下列人員有權委託律師: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 “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人;
5、人民法院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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