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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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故意傷害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要對其處以嚴厲的懲罰措施。
但由於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異。
《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同時,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爲輔、教育爲主的原則。
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罪的方向。
在能夠構成故意犯罪人犯罪主體的未成年人中,又將其分爲了已滿16週歲與未滿16週歲,但不管是屬於哪種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如果是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話,同樣也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只不過是在量刑的基礎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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