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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入罪數額標準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入罪數額標準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入罪數額標準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入罪數額標準是怎樣的
有以下行爲之一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人員輕傷1人,或者輕微傷2人以上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3、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達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或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5、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或對上述人員進行毆打、追逐、攔截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注:實施尋釁滋事行爲,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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