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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實施

計劃生育實施

計劃生育實施
計劃生育實施
  凡不符合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對生育雙方按以下標準各一次性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按不低於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二點五倍的金額徵收;是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的,按不低於本人上年度純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徵收;是城鎮無業居民的,按不低於本市、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徵收;是農村居民的,按不低於本鄉、民族鄉、鎮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徵收。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徵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徵收;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徵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條規定而提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別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額徵收。   (三)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但未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證》而生育的,分別按五百元的金額徵收。   (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分別比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第二個子女的徵收標準徵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比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第三個子女的徵收標準徵收;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以此類推。   (五)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辦理《結婚證》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分別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額徵收。   (六)除本條第(四)、(五)項外,其他因非婚姻關係生育子女的,按雙方子女總數計算子女數,比照本條第(四)項標準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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