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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

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

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
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的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爲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徵,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至於行爲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營利,有的出於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爲了贊助他人,有的爲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具體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有以下特點: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爲人未經批准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准、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佔用、借用。行爲目的是爲了使用,而非佔有公款。其中,行爲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爲人的主觀故意佔有,而是出於行爲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後歸還。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


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如果挪用人開始作案後,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發展爲非法永久佔爲己有時,無論行爲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佔有公款的目的,也無論這種佔有是否已客觀存在,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論處,而不按貪污罪或侵佔罪處罰。


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侵佔罪在行爲人犯意發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爲使用公款,後來可能發展爲佔有;而貪污罪、侵佔罪卻始終貫穿佔有公款的目的。


挪用公款罪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這點相信大家在看完了上文之後已經有所瞭解吧。對於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法律中規定只能是自然人,並且還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意味着,要是行爲人並不具有這樣的特殊身份,那麼就無法認定構成此罪。實際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哪些,各位可以透過上面的內容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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