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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囑繼承稅費新政

房屋遺囑繼承稅費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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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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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囑繼承稅費新政的第五條 下列各項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一) 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二) 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儲存的遺產中種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歷史、美術方面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檔案、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稅;
(三)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民明並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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