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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收費標準

股份轉讓收費標準

股份轉讓收費標準
股份轉讓操作、收費
股權轉讓的規定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2、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3、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機關備案; 4、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於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轉讓檔案之起3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6.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爲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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