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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兩萬扶貧資金應該追究什麼責任

貪污兩萬扶貧資金應該追究什麼責任

貪污兩萬扶貧資金應該追究什麼責任
貪污兩萬扶貧資金應該追究什麼責任
1、行爲人貪污公款二萬元的,可能構成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應當對其作出相應的刑事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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