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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放棄的時間限制

繼承權放棄的時間限制

繼承權放棄的時間限制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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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放棄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在繼承開始以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則與此正好相反,受遺贈的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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