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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中不追究行爲人法律責任的情況

間諜罪中不追究行爲人法律責任的情況

間諜罪中不追究行爲人法律責任的情況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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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中哪些情況不追究行爲人法律責任

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爲;根據刑法的規定,間諜罪是行爲犯,並不以實際上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作爲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實施了間諜行爲,即構成本罪。

《國家安全法》第25條規定:在境外受威脅或者誘騙參加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的,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透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鴿、不予追究。;這裏所指的敵對組織,無疑包括間諜組織。

根據該條的規定,行爲人蔘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屬於不予追究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爲人的行爲必須發生在境外。若行爲人的行爲發生在境內,則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2)、行爲人的行爲必須非出於自願,即由於受脅迫或受誘騙而疚炕的。所謂受脅迫,是指行爲因受威脅強迫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徵是,行爲人本不願參加間諜組織,只是因爲迫於他人的暴力強制或者精神威脅下被迫作出犯罪的選擇,參加了間諜組織。所謂受誘騙是指行爲人因受引誘欺騙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徵是:行爲人本無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意圖,只是因爲頭腦簡單,對實際情況不夠了解,輕信了謊言,上當受騙而參加了間諜組織。在認定“受誘騙”時,要將其同由於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誘惑,而自覺參加間諜組織的人區別開來。後者雖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引誘,但都是出於一定的動機和目的而自願參加的,因而不屬受誘騙。

3)、行爲人在境外或入境後必須及時向有關單位如實說明情況。這裏的關鍵是及時和如實說明情況。所謂及時是指其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已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以前。所謂如實說明情況,是指行爲人到有關機關後,如實說明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活動的全部行爲,至少是如實說明主要行爲。與他人共同實施的,還要如實說明所知的同案人的情況,而且這種說明必須是出於真誠悔悟。

上述3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若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無論是違法還是犯罪,是罪輕還是罪重,一律不再追究行爲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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