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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贈與撤銷

贍養贈與撤銷

贍養贈與撤銷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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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如何撤銷

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爲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於消滅的行爲。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二,受贈人與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爲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係歸於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後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爲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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