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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新刑法對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新刑法對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新刑法對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衆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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