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法律 關注:9.48K次 新刑法對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的量刑標準《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毆打監管人員的;(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三)聚衆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標籤: 刑事處罰辯護 刑法 量刑 監管 秩序 刑事辯護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v1z05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