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法律 關注:1.28W次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定罪量刑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標籤: 定罪 刑事犯罪辯護 供應 量刑 刑事辯護 血液製品 事故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rzgkr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