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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對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對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對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
1.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個人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單位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3.嚴格不負責,一年內對3起案件執行失職的;
4.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執行失職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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